認識工會

依工會法第六條

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,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,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 工人,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,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。 新北市防水防漏業職業工會於民國79213日依79北府勞三字第39366號法令成立.

工會相關業務簡介

1.勞工安全教育訓練
2.辦理勞保健保及團體保險.政府補助 40%勞保、健保之優惠

新北市防水防漏業職業工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88.01.29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92.01.18 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97.01.15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100.01.27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103.02.22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
第一條 :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。
第二條 : 本會訂名為「 新北市防水防漏業職業工會 」。 以下簡稱本會 )
第三條 : 本會以互助合作,聯絡感情,增進會員技能,保障會員權益,發展會員福利,改善勞工條件及生活,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第四條 : 本會以 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80 號四樓之七 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五條 : 本會任務如左 :

(1) 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正或廢止。(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生效力)

(2) 會員互助儲蓄、全民健保、醫藥衛生等事業之舉辦。 

(3) 會員康樂及服務事項之舉辦。

(4) 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之組織。

(5)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。

(6) 圖書館、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刊物之印行。

(7) 勞資、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。

(8)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。

(9) 有關保障勞工權益,及提高生產效率之促進。

(10) 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製。

(11) 關於勞工法則制定與修改之廢止事項之建議。

 (12)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
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防水防漏業,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 七 條 : 有左列款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。

(1)  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
(2)  無行為能力者。

(3)  離職轉業者。

第 八 條 : 會員入會時,應填寫入會申請書,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後,方得為工會會員。

第 九 條 : 會員因轉業,得以退會,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定之。

第 十 條 : 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的權利。

第十一條 : 會員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勞、健保費、常年會費、互助金等各項費用之義務,未依法繳納者經本會以電話或雙掛號信函催繳仍未繳清時,由本會造具欠費清冊呈報勞、健保局建檔,並提報每季理監事會議行使退會程序後。再呈報勞、健保局申報退保,會員代表大會再次提出名冊審議通過。

第十二條 :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事情,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,經監察屬實者,得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,並送請新北市政府備案。會員除名後,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。

第四章 組 織

第十三條 : 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。但會員超過三百人時改開代表大會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四條 : 本會設理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一人,監事一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理監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會員代表任期均以理監事任期相同。

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互選理事長一人,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處理日常業務。並設總務、組訓、福利三組。

其職掌

1)總務掌理圖記、收發、檔案、庶務、宣傳、通信、編擬計劃報告、預算、決算,召開各種會議,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務。

(2)組訓掌理會籍、編組、選舉、勞工教育、指導基層活動,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。

(3)福利掌理謀求勞工福利,推行文康(自強)活動,調處各種爭議,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,福利等事宜。

第五章 職 權

第十七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事務。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,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者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本會會員代表之任期亦同。

第十九條 : 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

(1)  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。

(2)  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。

(3)  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之審核。 

(4) 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
(5)  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。

(6) 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

(7)  會內不動產之重要財產之購置。

第二十條 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:

(1)  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
(2)  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
(3) 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(職業工會應增加「辦理會員勞保、健保、加退保等事項」)

(4) 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,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。

(5)  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,依法報審。

(6)  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。

(7)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畫的推動會務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並召集工會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之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。秘書長或總幹事其聘任及解任。

第廿一條 : 監事會之職權如 :

(1) 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。 

(2)  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

(3)  考查本會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。

第廿二條 : 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,並劃分小組。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
第廿三條 :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及本業工會聯合會為會員,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
第六章 會 議

第廿四條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會議(代表)大會。

第廿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。如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請求,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會如因特殊事故,亦可邀請候補理事列席。

第廿六條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 (代表)大會,如因故不能出席,得以書面委託本大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。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。但委託之代表不能超過出席人之三分之一。

第廿七條 : 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,不得缺席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以上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
第廿八條 : 會員(代表)大會,理事會等各種會議,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會議。但重要案件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方能會議。

第七章 經 費

第廿九條 : 本會之經費來源 : 分為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互助金。

第三十條 : 本會會員入會費,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1000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 

第卅一條 : 本會會員經費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每月新台幣169元。

第卅二條 : 本會會員繳納方式為季繳(勞健保及常年會費)。

第卅三條 : 本會財務狀況應於每年提出經費報表(代表)通過,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之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,連署請求得推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之。   

第卅四條 :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卅五條 :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除清償債務外依工會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八章 附 則

第卅六條 :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辦理之,如有未盡事宜會員(代表)大會議決修改之。

第卅七條 : 本會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。修改時亦同。

第卅八條 : 簽訂團體協約時,授權理事會理事長代表行之。

第卅九條 :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。